刑後強制治療 不必在公立機構【 人間福報  2011.10.31】

立法院日前修正性侵害防治法,讓「刑後強制治療」回溯適用於民國九十五年刑法修法前舊案,但未來這類個案勢必大增,現有體系難以消化。

性侵犯的高危險再犯率達百分之三以上,法務部擬設立性侵害強制治療專區,但努力數年一無所成,最終只能回到台中培德監獄,但即使強制治療專區兩年後落成,也只有三十床,與現今將近四千名在監性侵犯不成比例。

何以致之?癥結就在於法務部始終鎖定「公立醫院」為合作對象。其實,刑後強制治療不是監獄拘禁,也非保安處分,而是一種民事處遇,施行處所不必在公立機構,也不一定局限於醫院。

美國的刑後強制治療,多委由私人健康事業集團經營,政府負責經費、督導,這類機構是一種治療或矯正型社區,未必要設在醫院或精神療養院,也沒有設置醫生與護士,而是以專業的治療師與社工員為主力,搭配充足的保全人員。

部分法界人士質疑,刑後強制治療是變相的刑後拘禁,如果再把這類機構設在監獄旁邊、公立醫院(保安處分的法定處所),豈不更坐實這種疑慮?

事實上,刑後強制治療費用極高,約是長春藤大學學費的兩倍,既然台灣決定仿效美國,預算一定要充足,才能吸引民間醫療或保健業者參與,不至於再陷入無人願意承接的窘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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