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就醫 須符合法令規範【人間福報  2011.11.16】

 報載台東專科學校一名女學生,在校慶日坐在舞台階梯上,叫嚷說被性騷擾、霸凌,校方沒處置,向警方報案也沒下文,還數度衝進表演團隊裡阻止表演,遭警方與衛生局人員強制送往精神病院。

但台灣的精神衛生法已施行二十年,數年前也曾檢討修正,對強制就醫已有嚴謹規範,要強制病患住院,須經兩位專科醫師認定,並通過各方代表組成的審查會始能為之,而病患如有不服,還可訴願抗告。

台東專校的這起事件是否處理過當?精神衛生法規定得很清楚,警消發現精神病人有自傷傷人之虞時,應護送就醫,但爭議往往出在警消或衛生人員有足夠能力判斷精神疾病嗎?及所謂的「之虞」,主觀詮釋空間很大。

要減少類似爭議,執勤人員應加強專業訓練。以此事件為例,可釐清是否有就診紀錄?家屬與師生看法如何?女學生言談舉止是否脫離現實,抑或只是表達抗議?如果當事人只是霸占講台,或大聲喧囂,未達「自傷傷人之虞」,應以治安事件處理,而非強制送醫。

此外,學校表示,女學生早有異常的控訴行為,既然如此,何以校方未能及時介入?學校如發現學生有異常行為,應聯絡家屬出面、安排校內心理諮商,必要時可轉介醫療機構,由專家處理,才能避免類似事件發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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