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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後治療 或者延長刑度?【聯合報 2011.03.24】

要遏止服刑期滿的性侵高危險群再犯,最有效的方法是刑後強制治療。

法務部說,刑法不溯既往,刑後治療只適用於修法後新案。其實刑後治療在國外稱為市民交付,是一種醫療手段,類似精神病患的強制住院(法源為精神衛生法)或 傳染病的強制隔離,與監獄拘禁根本是兩回事(亦非保安處分)。當初將刑後治療條文歸在刑法內並不適當,可改列於性侵害防治法,就無回溯的問題。

台灣的刑後治療偏重在院矯治,其實漸進回歸社區的計畫也很重要。對治療後已達出院標準,或即將刑滿出獄但危險程度未達強制住院者,可擬定強制復健方案,藉由中途之家、監護人制度協助適應新生活,切莫立即讓其回到花花世界。

美國經驗顯示,刑後治療雖有效,但費用極高,約為監獄的五倍,甚至是長春藤名校學費兩倍。運作上,往往進易出難,許多累犯在裡面終老,形同終身監禁。於是這幾年也有另一種聲音,主張乾脆延長性犯罪刑度,讓其關在成本較低的監獄裡就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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