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制惡行 應另訂兒童性侵罪【中國時報 2010.09.04】

幾起兒童性侵案被法官輕判,兒福團體與法界人士倡議修法,明訂這類案件一律以強制性交罪究責,其實兒童遭性侵的傷害遠大於成人,而且這類行為未必以性交為之,應仿效國外另立「兒童性侵罪」。

     對於十六歲以下男女所施行的性行為,國外立法明確劃分為法定強制性交(對方有性交能力與意願,但年齡不足),與兒童性侵(child molestation,對十六歲以下施行任何引起性慾之行為)兩種,而兒童性侵如造成身體傷害,其刑責還高過強制性交罪。

     兒童心智處於發展階段,遭受性侵不僅留下心理創傷,更對其性格養成造成難以抹滅的衝擊。研究顯示,除了成人性侵常見的焦慮、憂鬱、解離等症狀,長大後更可能有藥酒癮、性格違常、行為偏差的後遺症,可謂一生受害。

     未來修法應增訂「兒童性侵罪」,對於加諸未達青春期之兒童,或已達青春期但違反其意願之性犯罪,科以超過強制性交罪之重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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