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後治療無不溯既往問題【中國時報 2011.03.25】

性侵犯刑後治療起源於美國,至今約二十年,台灣仿效別人立法後討論了好幾年,甚至已規畫治療專區(台中監獄),但箇中概念似乎連民代、司法人員都混淆了。刑後強制治療,指的是對於刑滿出獄(不是假釋)的高危險性侵犯所採取的醫療措施,通常以住院為之(也可採社區治療)。必須釐清的是,它不是變相的刑後拘禁(刑期已執行完畢),而是一種醫療;刑後治療的本質不在於懲罰與阻卻犯罪(此為監獄的功能),而是提供喪失行為自控力的國民一個康復的機會

     刑後治療的概念類似精神病患的強制住院,並不屬於刑事範疇,而是一種「民事付託」,乃社會為了保障無法自行就醫者的自身權益與公共利益,所採取的醫療介入。由此觀之,根本不存在「刑後強制治療不溯及既往」的法律疑慮,只要是目前在監的高危險族群都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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