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需要這種「台灣第一」【自由時報 2010.09.07 】

台聯黨擬推「廢除公審會」公投,一旦此提案送到公審會審議,等於要其「自廢武功」,當可凸顯公審會體制之荒謬。

世界各國對於人民發動的公投提案,不是交由行政機關或國會審議,就是留給法院裁決,並無類似台灣公審會這樣的組織。公投始祖之一的美國,州民連署提案後,交由州務卿與州檢察長審核,決定是否交付公投,如果提案人不服,可上訴到最高法院。

在公投大國瑞士(一年舉辦數十場公投),全國性公投提案須遞交聯邦秘書處(附屬於聯邦政府)做預先審查。對於複決性提案,該機構只負責核對簽名的數量與法律效力,若無疑義就會交付公民投票;對於創制性提案,則在審核簽名與內容後做成建議,然後送交聯邦議會裁決。

曾經舉辦自由貿易協定公投的哥斯大黎加,則是由六位最高法院法官,組成最高選舉論壇,負責審核人民所提公投案。

公投是彰顯直接民主的重要管道,公審會「十餘委員駁回十萬人民連署」,已成民主笑柄,這樣的組織還有存在的必要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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