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三讀通過的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竟然將極重度失智(正式醫學名詞只有重度失智,沒有極重度)與末期疾病、不可逆之昏迷、植物人狀態並列為可以預先自己決定,將來發生後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(包括鼻胃管灌食)的病症,實在太扯。

失智症平均病程為十年,前五年為輕、中度,後五年為重度,而進到重度失智以後,雖然老人家記性喪失、不認得家人、大小便失禁,也不會自己喝水吃飯,但他們的意識、感覺、情緒依舊存在,如果不幫助他們獲取足夠水分養分,就會痛苦地渴死餓死。餵食重度失智患者有兩種方法,一是手餵,二是管灌,前者耗費時間人力與技巧,但可以讓患者享受口慾,而後者可以短暫救急,讓老人家恢復營養後繼續嘗試手餵。有少部分重度失智患者用盡一切方法都無法手餵,這時管灌就成了救命之道。

對於必須依靠管灌才能存活的重度失智患者,在國外確實有少數國家立法容許預立拒絕管灌的醫療決定,但人家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長照體系,確保重度失智患者在管灌前都得到足夠手餵機會,但台灣呢?長照體系殘缺不全,許多失智老人家得不到夠好的照顧,邁入重度以後只能靠管灌維生,如果這些人都預立拒絕管灌決定,豈不要他們活活餓死渴死?

將重度失智納入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的前提是長照體系已經完備、民眾充分認識失智病程,但台灣八字都還沒一撇,怎麼就急著立法?衛福部吹噓說此法是亞洲第一,試問,台灣的失智照顧是亞洲第一嗎?重度失智老人家如果好好照顧,可以充滿歡笑多活幾年,又豈能跟末期疾病、不可逆之昏迷、植物人狀態相提並論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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