針對婚姻平權爭議,有立委建議以伴侶制專法取代修改民法,同志團體回以「我不想當特別的人」;目前全球有廿二個國家或地區在民法上承認同性婚姻,不過這些國家在修訂民法前,全都先採行了形同準婚姻的伴侶制。

以同性婚姻鼻祖荷蘭來說,一九九八年採行伴侶制,二○○一年才承認同性婚姻;以二○一七年將要承認同性婚姻的芬蘭來說,早在二○○二年就已採行伴侶制。

這些國家之所以先採伴侶制,再達成同性婚姻合法化,一來可以降低反對聲浪,再者也能藉由伴侶制讓民眾了解,同性伴侶同樣可獲致健康美滿的家庭與親子生活。

有人認為,台灣不像歐美國家曾以宗教立國,不至於那麼反對同性婚姻;殊不知,東方社會有根深柢固的傳統家庭觀念。台灣可以容忍同性戀行為,不必然代表現階段就容忍修改民法的婚姻定義。

這幾年來台灣的婚姻平權運動,犯了冒進錯誤,低估了反對聲浪,想將同性婚姻、伴侶制與多元成家畢其功於一役,如果擇定難度較低的伴侶制為階段目標,全力以赴,恐怕早完成伴侶制立法。

幾個月前,台大法籍教授畢安生因為同志伴侶過世,卻又不能獲得繼承等相關法律權利,抑鬱而終,而如果有伴侶制,這樣的憾事就不會發生。同志團體與其排斥專法,不如先讓伴侶制過關,再徐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終極目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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