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投殺女童案兇嫌龔重安,近日二審被高院判無期徒刑,與一審相同。沒判死刑是合理的,但判決理由卻越改越錯。

高院先說,「龔重安長期受幻聽、妄想、偏邏輯(不合邏輯)思考影響,情緒與行為改變,卻因欠缺病識感而未向親友求助或就醫」,後又說,「龔重安僅為處理主觀上認遭人監控、議論,未思以就醫等正常管道求助,竟選擇以殺人,藉由司法介入來處理上述壓力」,沒有自相矛盾嗎?

「沒病識感」意指不認為自己有幻聽、妄想等精神症狀,反而堅信被議論、被監控確有其事,這不只是所有精神病患的共通狀況,更是精神病的定義所在!一個「沒病識感」、不認為自己生病的人,當然不會去看病,怎麼高院會認為他能夠也應該選擇就醫,而非靠被判刑來處理精神病?

精神病患一半以上曾自傷,九成以上有抽菸習慣,他們之中,很多人本來就靠著看病吃藥以外的各種方法來處理精神病。龔重安沒就醫,而是想到藉由被判刑來處理幻聽與妄想,這是精神醫療功能不彰與社會支持網絡薄弱的表徵,怎麼把責任完全歸咎於病患本身?

一、二審判決理由的共同錯誤是,一方面認定龔重安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,受幻聽、妄想與偏邏輯思考影響,另一方面卻又認定其行兇時,辨識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絲毫未減弱,實有嚴重矛盾。在精神病患身上評估辨識能力,重點並非「能否買刀、知道逃離現場、清楚法律責任」,那是失智或智能不足才有的問題,而是應該詳查,精神病患是否因為無法辨別精神症狀真假,導致思考與行為選擇能力降低,而影響了犯案與否的決定。也可從反面來看,亦即如果龔重安沒有罹患思覺失調症,不受幻聽與妄想干擾,他會殺人嗎?

一審判決龔重安免死,理由是符合兩公約的精神障礙條款,但不可教化,二審卻認為龔重安不符合兩公約,但可教化,兩級法院的判決理由竟南轅北轍。龔重安都因罹患精神病而胡亂殺人了,還未達精神障礙嗎?精神病患最需要的是足夠的藥物治療,而不是「教化」,事實上龔重安如果及早接受藥物治療,很可能就不會殺人。一個國家未讓精神病患獲得治療,等到犯案以後再用偏頗的理由來判刑,這是醫療與司法的雙重錯誤,未來上級法院應予以改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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