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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學會照顧失智老人家 才有資格談「善終」
◎ 沈政男(老年精神科醫師,失智症診療經驗十七年)

衛福部擬擴充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不施行維生醫療條款的適用對象,將極重度失智病患納入其中,若果成真,將跟即將施行的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一樣,犯了「還沒學會照顧,就急著送走老人家」的錯誤。

什麼叫極重度失智?以醫學上常用的臨床失智量表(CDR)與功能評估分期量表(FAST)來看,失智分期最高只到重度失智,沒有什麼極重度失智,為什麼台灣的法律可以放入這樣的字眼?FAST量表將重度失智分成六期,若將後三期當成極重度失智──「無法坐起、無法微笑、無法抬頭」,難道這樣的生命就不值得活嗎?末期失智病患到了全日臥床、對外界幾乎沒有反應的程度,是不是就等同於植物人與深度昏迷,根本沒人敢打包票,為什麼在台灣老是被綁在一起?失智本身不會造成死亡,而是併發症引起,因此,末期失智可以存活多久,跟照顧品質與其他變數有很大關係,不能跟末期癌症等重大疾病類比。

「沒有靈魂的肉體不值得活」,這句話曲解了生命的意義與真諦。看看那些長年日夜照顧末期失智老爸老媽的家屬,他們不為分財產,也不求國家幫忙,就只因能有一具溫熱、還有一口氣在的肉體陪伴在旁,總比望著冰冷的遺照好太多。在台灣,倡導「善終」的人最常犯的錯誤,就是忽略了生命意義的社會與文化差異,只會直接挪用歐美那一套。

將失智症納入「安寧條例」與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不施行維生醫療條款的另一個錯誤,是台灣社會普遍還沒充分認識失智症是怎麼一回事,更不了解失智病患要怎麼照顧,怎麼就要人家做出「我若極重度失智,不願插鼻胃管」這類決定?台灣的長照,尤其在失智症方面,還做得零零落落,才會讓非常多台灣人存有「我若失智失能,寧願自己先走,也不要拖累家人」這類悲觀想法。

「安寧條例」不施行維生醫療條款的原則是病人知情同意,家屬代為決定只是例外,但若擴大適用在已失智病患身上,便會將例外變成原則,陷入倫理困境。須知失智老人家大都由家屬照顧,很多家屬長期心力交瘁,要他們如何冷靜理性決定老人家的生死?是不是應該由國家擔起大部分照顧責任以後,才讓家屬做決定?

目前住安養院一個月要自費至少兩、三萬元,未來若將失智病患納入「安寧條例」不施行維生醫療條款範圍,是不是家屬就可提前送走老人家,省下這筆錢?而堅持「長照2.0」不給付機構照顧的蔡政府,是不是也可順理成章解決這部分的照顧問題?

請先學會好好照顧失智老人家,才有資格談「善終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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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些主張拔除末期失智長者維生管線的人,老愛把「無效醫療」掛在嘴邊。

讓末期失智長者維持一具溫熱的肉體、有一口氣在,叫「無效醫療」;醫好一個人,讓那人活跳跳每天在網路上發廢文,就叫「有效醫療」?

根本曲解了生命的意義與真諦。台灣社會欠缺哲學教育,當然也不會有深刻的生命哲學討論。

生命的每一個階段、每一種形式,都同樣珍貴;如果不能恪守這樣的道德法則,其倫理後果將不堪想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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