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法官宣告「民法未保護同性婚姻乃屬違憲」的理由之一是,「同性婚姻不會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」,但那是國外狀況,別忘了台灣還有別人沒有的通姦罪。該釋憲文出來後的一個立即影響便是,刑法通姦罪必須修改或廢止,因為現行通姦罪實務上的成立要件必須有性器官的結合,而這樣的慣例不適用於同性婚姻。如果通姦罪因而修改或廢止,不管通姦情事因此變多變少,影響是好是壞,當然會「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」。

該釋憲文另一個不周延之處是,把世界各國婚姻平權運動幾乎都會經歷的中繼站「同性伴侶制」,在台灣都還沒討論之前,用「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」的「婚姻」二字直接卡死。婚姻平權既是進步思潮,為何歐美各國先做「同性伴侶制」?因為那是一種準婚姻,對傳統婚姻挑戰較小,等到社會接納度夠高以後,再過渡到同性婚姻。台灣如今不走這條迂迴的路,好像比較進步,問題是反彈聲音不只不會就此消失,還可能蓄積更大對抗能量。

事實上台灣的例子比較類似南非。南非也沒有經過「同性伴侶制」,就在二○○六年由最高法院宣告「未保護同性婚姻乃屬違憲」,而且要求必須趕緊修正,於是只好弄出了「民事結合法」。以台灣目前局面來說,很可能未來會訂出類似法律。也就是「婚姻法」所稱的夫、妻稱謂,不適用於同性婚姻,亦即同性婚姻產生的是兩個配偶,不是夫與妻。如此一來,傳統的夫妻稱謂被保留下來,而同性婚姻的兩人彼此以配偶相稱。試問,婚姻平權團體能接受這樣的專法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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