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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人權不打折【國語日報 2014.05.28】
立法院三讀通過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」,未來政府機關施政,必須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。
每位兒童都是獨立個體,他們的權利必須與大人一樣受到尊重與保障。兒童權利公約涵蓋四種權利,第一是生存權,每位小朋友都應擁有適當的生活水平。台灣雖然富裕,仍有數十萬家庭身處貧窮邊緣,甚至有二十餘萬人連營養午餐費都繳不起,值得社會關注。
台灣近二十年共發生兒童失蹤事件二十萬起,至今有兩千人尚未尋回,可見兒童的受保護權仍有進步空間。兒童處於身心發展階段,理應受到大人關愛,但台灣每年至少兩萬名兒童遭受虐待,更有狠心家長對兒童施暴至死,令人不忍。
兒童人權公約也重視兒童的發展權,所有小朋友都應獲得充足教育資源,以開創美好人生。台灣雖然教育普及,家庭的學習資源卻有城鄉落差,據統計,偏鄉弱勢學童竟有六成家裡沒有電腦或網路,而四分之一連二十六個英文字母都寫不齊。
兒童年紀雖小,對於自身事務與社會議題,也應享有表達權利,這是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參與權。調查發現,台灣中學生,四分之一在校缺乏表達意見機會,七成曾被阻止說話,難怪大部分人自認無法影響社會。。
台灣的兒童權利保障已趕上世界各國,但仍須持續努力,讓所有兒童享有不打折的人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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