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內湖殺女童案王姓兇嫌曾有精神科就診紀錄,對此台北市府表示,有吸毒史的王某兩年前曾因攻擊父母被警消強制送往松德醫院急診,但留觀一晚後發現,既未達《精神衛生法》強制住院門檻,也拒絕醫師的住院建議,只能讓他返家,此後也未再返診。既然王某有住院需要,為何又未達強制住院標準?是否現行強制住院門檻過高過嚴?
《精神衛生法》在1997年修法,規定強制住院除了原本須由兩位專科醫師判定之外,還增加審核委員會做最後把關,使得申請流程雖然更加嚴謹,卻也讓行政手續更加繁瑣,時效性更加急迫。精神科醫師在急診要強制一位病患住院,光是找來另一位醫師背書,並讓醫護、病患與家屬填寫相關表格,就要耗掉不少時間,而審核委員開會時,申請醫師還須待命,接受視訊詢問。於是對醫師來說,能不強制病患住院最好,免得給自己添麻煩。

 

申請強制住院困難

當然如果臨床判斷必須強制住院,還是得硬著頭皮申請,只是強制要件,「因精神疾病導致怪異想法與奇特行為,且有自傷傷人之虞」,裡頭的「怪異奇特」、「之虞」等字眼,頗有主觀詮釋空間,當你自信滿滿申請出去,很可能兩天後被駁回申請。如此白忙一場,久而久之難免讓醫師心中那把強制住院的尺悄悄攀升。 
申請強制住院的繁瑣與困難,具體反映在數字上。1997年以前每年強制住院人數3千多,但2015年只有700左右,下降將近5倍。這樣的演變,純因過去強制住院浮濫草率嗎?還是現今版本太過繁瑣嚴苛,讓醫師認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? 
警消與家屬將疑似精神病患強制送醫,結果未能住院,再送意願便會降低,這是否就是王姓兇嫌屢次在社區出現怪異又危險的行為,但始終未能啟動第2次強制送醫的原因?如果再有一次強制就醫,是否就不會發生憾事?發生慘劇後,衛福部心口司表示將檢討強制住院門檻,「將藥酒癮與自殺納入」,顯然搞錯方向。上述病症早已列在強制住院範圍,心口司該檢討的是,是否臨床上的住院需要與法律規定的強制門檻落差太大,導致像王姓兇嫌這樣的人得不到充足評估與診療?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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