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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法 讓緊急病患獲及時醫療 【人間福報 2011.12.21】
一名男性街友因中風,警方送往台中榮總,疑因找不到家屬簽手術同意書,院方未立即開刀,導致街友隔天死亡。雖然台中榮總澄清,是因街友腦壓太高,加上身體情況不穩定,無法立即開刀,而非找不到家屬,不過,醫院要求家屬簽手術同意書的相關問題,仍值得關注。
為了家屬同意書而延宕治療,在醫院急診室、開刀房可說愈來愈普遍,醫師當然知道在緊急情況下,即使沒有家屬同意書,也可施予侵入性治療,然而目前醫療糾紛、濫訴太嚴重了,醫療人員為了自保,當然希望開刀前家屬簽下同意書。
一般醫院對路倒、獨居病患的家屬協尋,大多由院內社工處理,如果病情不嚴重,通常會等找到家屬再開刀,但如果病情急迫,或始終找不到家屬,就傷腦筋了。
醫病關係大不如前,彼此信任基礎薄弱,在這樣的氛圍下,要醫師在沒有家屬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下開刀,真的有些強人所難。
建議相關單位考慮修法,或以行政命令規定在緊急狀況或遍尋不獲家屬時,以社政主管人員當作病患的法定代理人,簽署手術同意書,以國家的力量承擔後續可能的法律責任,不僅可讓醫療人員安心執行必要的醫療處置,也能確保病患獲得及時照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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