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牛肉業者聲明有鬼【自由時報 2009.11.03】
〈台美牛肉議定書〉英文版已在衛生署網站公告,筆者詳細閱讀,並比較南韓與美國所簽的版本,發覺事有蹊蹺。
南韓版議定書(http://www.bilaterals.org/article.php3?id_article=11988〈=en)開宗明義明白定義,「牛肉或牛肉製品」指的是僅限於三十月齡以下牛隻,但台灣版議定書省略了。也就是說,所謂三十月齡以下才可輸台的保障條款,竟然沒有在議定書裡載明,台美議定書所稱牛肉其實涵蓋所有年齡牛隻。
那麼衛生署所稱的三十月齡限制從何而來?筆者在網路找到十天前的〈美國牛肉出口業者聯合聲明〉(http://www.usmef.org/TradeLibrary/News09_1022a.asp), 當中明白表示,「我們歡迎台灣衛生署公告美國牛肉輸入條件的修正案,當其生效時,依議定書將在美國牛肉無論牛隻年紀為何皆屬安全的認知下,放寬美國牛肉進 入市場。」聲明中接著說,「但為確保市場放寬順利完成,我們決定採取過渡措施,初期只輸出三十月齡以下牛肉到台灣」,而且「我們了解,在議定書施行一百八 十天後雙方將會諮商。」
如果筆者沒有誤解,三十月齡的保障條款,只是美國業者權宜的自律措施,並未明文記載在議定書裡,這與南韓版有很大不同。換句話說,六個月後,美國依議定書有權要求再次磋商,而且無須重簽議定書就能要求開放所有年齡美國牛肉輸台。
筆者淺見或許有誤,建議衛生署應立即公布台美與韓美議定書的中文版,讓國人了解事件全貌,比較兩國議定書的差異,或許可以幫助釋疑。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