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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失智長者活活餓死豈是善終
◎沈政男

提倡善終的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將在明年初施行,衛福部因此預告施行細則,然而從已發布的內容來看,不只達不到善終,還可能造成無數失智老人家活活餓死。

該施行細則草案規定,失智患者達臨床失智量表(CDR)3分,或功能評估分期(FAST)7分,就符合預立醫療決定的條件。什麼叫CDR達3分、FAST達7分?失智達到不認得家人、大小便失禁的程度便算,而這時,雖然認知功能嚴重減退,老人家卻可能依然活蹦亂跳。

此外,在這個階段,非常多老人家會有拒絕飲食的行為,也就是明明沒有腸胃問題,但就是不吃不喝,即使給予餵食,也會含在嘴巴不吞下去,而如果試過了各種照顧技巧,依然吃得不夠,就必須靠插鼻胃管來補充營養。只是,一旦老人家簽了預立醫療決定書,拒絕插鼻胃管,那麼家屬與醫療人員就只能看著老人家日漸消瘦,直到餓死。

事實上CDR達3分或FAST達7分,醫學上稱為重度失智,而非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所稱的「極重度失智」,因此,施行細則這樣訂,等於踰越了母法。另一個荒謬之處在於,其他得以預立醫療決定的條件包括末期疾病、昏迷與植物人都屬於臨床狀況,而失智症卻是疾病診斷,其臨床狀況人人不同,怎能一概而論?CDR達3分或FAST達7分的老人家,平均還可活5年以上,而且雖然認知功能減退,不代表情緒與感受喪失,怎能與「昏迷」或「植物人」相提並論?看看美國各州的預立醫療決定書便知,沒人把失智症這樣的診斷直接列出,而是從臨床狀況來判斷。 

將失智症納入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的前提是,國民普遍了解失智以後的生活狀況與照顧方式,而且長照資源都已到位,才不會為了避免拖累家人而胡亂預立醫療決定,但台灣的失智照顧才剛起步,長照體系也還零零落落,要怎麼讓失智患者冷靜理性做出「重度失智以後不插鼻胃管」的決定? 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根本不該將極重度失智與其他臨床狀況並列,而是應與其他生理疾病列在「末期疾病」的參考名單。如果一定要單獨列舉極重度失智,那麼施行細則應該從嚴制定,也就是除了認知功能嚴重衰退,還必須達到無法行走、微笑、坐起或在床上抬頭的程度(也就是FAST 7d),才能納入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的範圍。

(附圖是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施行細則草案部分條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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