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長外勞年限 不如擇優汰劣【聯合報 2012.01.21】

為了減少外籍監護工的轉換頻率,避免受照顧者適應困難,立法院回應陳長文律師的呼籲,修法將外勞留台年限由九年延長為十二年。但外籍看護良莠不齊,與其無條件延長,不如建立把關制度,擇優汰劣。

陳律師捨不得前任看護離開,但筆者的臨床經驗顯示,逃跑、怠惰、虐待情事層出不窮,許多聘僱家庭巴不得趕快換人。

外籍看護素質每下愈況的趨勢,原因就在目前欠缺相關教育、督導與追蹤制度。

就以看護轉換所衍生的適應問題來說,這是所有照顧關係早晚都會面臨的考驗,看護若受過訓練,對於照顧工作的交接,自有一套標準流程,可減緩病患與家屬的分離焦慮,而非靠延長年限來逃避問題。

在日本,外勞要進入看護市場,不只必須接受照護技能檢定,連日語能力,都得像留學考試一樣通過聽說讀寫門檻。在台灣,外籍看護的本國語溝通能力普遍不足,照顧方式更是各憑本事,光是讓她們多留幾年於事無補。

可責成公立醫療機構開辦外籍看護訓練班,結業以後繼續保持督導關係,適時提供照護技巧諮詢。受訓證明、成績,可做為未來延長留台年限的條件,確保照護品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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