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設有個人罹患重病,身體極度痛苦,但認定醫療無效,卻又不敢自殺,於是想到可藉由殺人被判死刑獲得解脫,那麼這人行凶被捕後,其犯案時精神狀態該怎麼論斷?一、假使那人知道殺人會被判重刑,那麼其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就沒有受損。二、那人知道自己罹患身體疾病,也知道可尋求醫療幫助,又知道殺人會被判重刑,卻還是以殺人方式處理自身病痛,那麼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也沒有受損。
反過來說,假設有個人罹患精神病,受到幻聽與妄想干擾而極度痛苦,但那人不認為自己有病,也不知道可以就醫,而是以求神、搬家、念書來處理,結果沒效,卻又不敢自殺,於是同樣想到了藉由殺人被判死來獲得解脫,那麼精神鑑定時該怎麼論斷?一、同樣的,假使那人知道殺人會被判重刑,那麼其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就沒有受損。二、假使那人知道自己罹患精神病,幻聽與妄想的內容都是假的,也知道可就醫減輕痛苦,以及殺人會被判重刑,卻還是以殺人方式處理自身病痛,那麼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也沒有受損。
然而,在北投殺童案凶手龔重安的精神鑑定上,從鑑定醫師一直到檢察官與三審法官,都搞混了前述兩者的區別。判決書清楚載明「龔重安罹患思覺失調症,受幻聽與妄想干擾多年」,而思覺失調症的最大特徵,就是不認為自己生病,更不認為幻聽與妄想是假的,但精神鑑定與司法判決卻都認為,他行凶時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完全未受損。
試問,如果龔重安能辨識幻聽與妄想的內容是假的,也能辨識吃藥會改善,他還會採取殺人方式來減輕痛苦嗎?龔重安當然知道殺女童會被判重刑(事實上,這正是他殺人的理由),但他不知道幻聽與妄想乃因生病所致,更不知道看病吃藥會改善,顯然他在這部分的辨識能力已出了問題,導致他採取了如果沒有罹患思覺失調症就不會做的解脫方式。
當然,並非所有受幻聽與妄想干擾的人,都會以殺人來解決痛苦,所以說,龔重安的犯案還是有一部分出於自主選擇。綜合來說,龔重安犯案時辨識能力與自控能力已明顯受損,但未完全喪失,應依刑法第十九條予以減刑,可惜三審法官過度採信精神鑑定報告,並未作出這樣的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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