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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投門檻不該齊一 【蘋果日報  2013.03.07】 

核四公投引發公投投票率門檻過高的質疑。2011年舉辦核能公投的義大利也有同等規定,選前民調顯示高達83%民眾反核,結果投票率只有56%,其中反核佔95%,也就是出來投票的反核民眾頂多7成。若以此比率推估,如果現在就公投也難以跨過門檻。

馬政府反對降低門檻理由之一是「人民推翻代議制決定應從嚴」,但假使6成民意反對都不能改變現狀,早已違背民主原理。

全世界國家對於公投投票率門檻,有的未設限,有的採均一低標,也有國家另外對主權與《憲法》修正公投採高標,只有少數國家跟台灣一樣採均一高標。以主權公投以外的公投案來說,公投大國瑞士與老牌民主國英國,都無投票率限制;歐盟20餘國只有不到10國設有門檻,大部分是東歐國家,西歐只有義大利與葡萄牙設立5成門檻,而荷蘭是3成;日本對於地方自治事項(包括核電廠公投),40萬人以下要求達1/3公民數,40萬人以上為1/6;紐澳對一般公投無投票率條款;而美國有20幾州針對某些財稅案設下投票率規定。 

可修法改採雙軌制
 
馬政府反對降低公投門檻理由之二,是擔心統獨公投遭到濫用,這點可參考國外做法。不少國家對於主權公投採取另設高標方式,例如丹麥有贊成票達4成公民數的規定,羅馬尼亞有5成投票率下限,立陶宛有7成5門檻,而瑞士與澳洲對《憲法》修正公投採取跟台灣一樣雙多數門檻。
5成公投門檻或可避免主權公投浮濫,但對於民生公投而言實已太高,可修法改採雙軌制,針對主權公投保留5成門檻,但對於一般議題與地方性公投,應降低過關投票率下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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